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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業費——為什么必須交?支架就好比是物業管理的上層建筑,由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質量認證體系等組成。中間的葫蘆,是物業管理的規章制度,前面有了大的規范框架,還要有符合實際的、具有可行性的管理制度作為保證。 新聞回放 1月25日,沈陽市政府法制辦公布《沈陽市物業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下稱《條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稐l例》較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沈陽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更貼近實際,對社會反響較大的“業主拒交物業費”等問題做了詳細解讀,并對這一焦點問題給出了明確答案。 《條例》規定,“業主不得以物業空置、開發遺留問題、物業服務質量問題、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等理由拒交物業費?!薄稐l例》同時規定業主拒付物業費可通過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對其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被選舉權等共同管理權予以限制。 反對觀點1:“霸王條款” 東方儷城小區業主 楊淑杰 這個說法怎么看怎么像物業公司的“霸王條款”。這樣的規定實質上是給了物業公司一個“尚方寶劍”:不管我服務怎么樣,你們都得交物業費。這對小區居民來說是不公平的,這是對業主利益的忽視。我想,小區居民中不交物業費的人中,是那種“臭無賴”的人肯定是極少數,多數人肯定都有自己的理由。我認為,首先應該弄清楚一個事實。拒交物業費的是惡意拖欠,還是對物業服務不滿意?如果惡意拖欠又沒有正當理由的物業就應該采取一些措施,適用《條例》,如果對物業不滿意物業就要給一個滿意的答復,不能把責任都推到業主身上?! ?/span> 反對觀點2:對業主有失公允 遼寧社會科學院研究員 張思寧 據我所知,由于一些業主經常拒交物業費,沈陽許多的物業公司都因無法繼續經營而倒閉。我想,政府制定這個《條例》也是基于這樣一個現實吧。但從《條例》的內容來看,似乎只是維護了物業公司單方的利益,而把業主的利益置于一個尷尬的境地。這也就意味著,業主無論得到什么樣的服務都得為此“買單”。這顯然有失公允。 反對觀點3:以服務換費用 東陵區某小區業主 王小希 我想問制定條例的人,如果你所住的小區單元門口低洼,雨天積水,不管下多大的雨,門口都進不去人,你干嗎?如果你家的樓口前的垃圾箱一星期不清理一次,臭氣熏天,你愿意嗎?如果你遇到的這些問題已經向物業反映過無數次,至今仍沒有解決,你還會堅持交1000多元的物業費嗎?所以我的觀點就是:物業不從根本上提高服務質量,決不交物業費,一分都不交。 贊成觀點1:物業費不好收 大東區北海街某小區物業工作人員 王小姐 希望《條例》能夠早日實施。今年我們小區的物業費收得非常艱難,大約只有60%的業主交了。現在,我們光是每天上門催繳的工作人員就有5人,盡管如此,每天收效甚微,不是找不到人,就是業主找各種理由逃避。物業費收不上來,我們拿什么給員工開工資?拿什么保障園區的環境和衛生?許多業主把不交物業費的理由歸于我們的服務不及時、不到位,其實我們也很委屈。我們的小區有一萬多人,物業公司的員工只有100余人,什么事不可能都做到盡善盡美?! ?/span> 贊成觀點2:物業公司入不敷出 萬豐花苑物業 邵經理 我太贊成了。沒干過物業的人永遠不知道物業公司有多難。我們物業公司基本上都不掙錢。每年都有一些業主不交物業費,而且還擺出一副“愛上哪告上哪告”的架式。你想,我們收得物業費既要保障小區的環境衛生、維護公共設施,還要給保安、保潔的開工資,經常都是入不敷出?! ?/span> 贊成觀點3:應該無條件交費 遼寧仲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郭淑敏 從法律的角度講,業主既然入住時已經和物業公司達成交納物業費的協議,那么,業主就應該無條件地交納。而對于業主對物業公司服務不滿的這個問題,應該“另案處理”,業主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主張自己的權利,但絕不能成為不交物業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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